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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庄玉昆,职务经理。被告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邓绍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诉被告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153元由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