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彩侠与陈荣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侠,陈荣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陈彩侠,女,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陈荣说,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侠诉被告陈荣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彩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栗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