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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彩侠与陈荣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侠,陈荣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陈彩侠,女,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陈荣说,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侠诉被告陈荣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彩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栗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