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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终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邹熠与被上诉人邹立新、王殿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熠,邹立新,王殿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熠,男,汉族,住南平市。委托代理人计建棠,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立新,男,汉族,住南平市。委托代理人王为光,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英,女,汉族,住南平市。委托代理人王为光,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邹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熠委托代理人计建棠,被上诉人邹立新及其与王殿英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发清审 判 员  乐 芳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冬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