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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初字第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静与陈维忠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陈维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1022-1号原告孙静,女,满族,1983年8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陈维忠,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运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维忠的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陈维忠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维忠名下的(临时车牌号为冀J514**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