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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玉梅等与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梅,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顺行初字第119号原告黄玉梅,女,1951年9月6日出生。原告兼原告黄玉梅的委托代理人齐���,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009280-6),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法定代表人王奎,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然,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原告诉称:二原告是×村村民,长期居住在×村果园新街37号,居住的宅基地是原告祖遗宅基地,九十年代宅基地丈量确权时漏量,没有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因拆迁时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无法依法合理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原告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要求×镇政府审核,镇政府不作为,原告起诉。一审期间,×镇政府提交了原告宅基地范围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北京市政府用地批文,法院判决原告宅基地所在地块已经拆迁,原告要求镇政府审核宅基地使用权缺少法律依据。被告核发���建顺拆许字(2010)第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10年,市政府的土地批复是2013年,被告给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没有提供用地批准文件,被告违法给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给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发放的京建顺拆许字(2010)第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范×不服被告作出的京建顺拆许字(2010)第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京建顺拆许字(2010)第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2011年11月18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范×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顺拆许字(2010)第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的诉讼请求。范×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2月15日,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二中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了本院的判决。故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生效的判决书的效力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玉梅、齐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桂萍代理审判员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