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胡某,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呈华,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柯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