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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闫占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闫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被执行人闫占东,男。本院在执行李建军与闫占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李建军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2%计算),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闫占东支付李建军20000元,下余款9200元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强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