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执字第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王安吉,李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罗执字第1139-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负责人刘启建,行长。被执行人王安吉。被执行人李得山。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07)临罗执字第11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得山所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79号1号楼5-5-402号的房产壹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号,共有权证号:XXX号)以及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后坦村0009号一号楼的房产壹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共有权证号:临房罗庄区共字第XXX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得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79号1号楼5-5-402号的房产壹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号,共有权证号:XX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得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高都街道办事处后坦村0009号一号楼的房产壹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共有权证号:临房罗庄区共字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