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商初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钱韵秋与李敬等、宋月功、赣榆县外国语学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韵秋,张金松,李敬,徐祥兆,苏群,李胜,李华,张立书,徐生,张青,宋月功,周建,王善随,赣榆县外国语学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商初字第0240号原告钱韵秋。原告张金松。原告李敬。原告徐祥兆。原告苏群。原告李胜。未到。原告李华。原告张立书。原告徐生。原告张青。原告宋月功。原告周建。原告王善随。诉讼代表人宋月功。委托代理人尹波、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榆县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王善法,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民,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韵秋、张金松、李敬、徐兆祥、苏群、李胜、李华、张立书、徐生、张青、宁立功、周建、王善随诉被告赣榆县外国语学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韵秋、张金松、李敬、徐兆祥、苏群、李胜、李华、张立书、徐生、张青、宁立功、周建、王善随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外国语学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韵秋、张金松、李敬、徐兆祥、苏群、李胜、李华、张立书、徐生、张青、宁立功、周建、王善随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外国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31元,减半收取35315.5元,由原告钱韵秋、张金松、李敬、徐兆祥、苏群、李胜、李华、张立书、徐生、张青、宁立功、周建、王善随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程 晨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金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