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95号罪犯周岳,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以(2010)闵少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周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岳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岳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9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5月表扬,2011年12月记功,2012年8月,2013年9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岳减去剩余刑期。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