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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崔红超与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医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超,焦丽娟,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崔红超,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焦丽娟,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代码:00560209-4。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原告崔红超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红超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