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李安华与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华,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86号原告李安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应平,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华,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夏坝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希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文凯,该公司企管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华诉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阙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