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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民初字第15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楼某、言某等与张某甲、姚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言某,俞某,张某甲,姚某,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1515-2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蒋中健。原告:言某。原告:俞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姚某。被告:张某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言某、俞某诉张某甲、姚某、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言某、俞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某、言某、俞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言某、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楼某、言某、俞某负担。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