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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5-14

案件名称

3105陈长林与周晓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长林;周晓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长林,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常海山,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春玲,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松,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陈长林与被告周晓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陈长林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叶城斌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卞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