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5-14
案件名称
3105陈长林与周晓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长林;周晓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长林,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常海山,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春玲,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松,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陈长林与被告周晓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陈长林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叶城斌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卞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