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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会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兰,西安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00号申请执行人:赵会兰,无业。被执行人:西安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95号领先国际1708室。法定代表人:邢勇涛,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会兰与被执行人西安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本案执行款7500元,权利人已领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张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勇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3年12月10日10时分至时分地点:执行二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张冰案件主审人:张冰书记员:XX评议:申请执行人赵会兰与被执行人西安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张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本案执行款7500元,权利人已领取,我认为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应终结执行,你们意见?梅:同意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夏:同意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评议结果: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