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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邢永峰、张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邢永峰,张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C1-2幢114室,组织机构代码:58153064-X。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邢永峰,男,1982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张东伟,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永峰、张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为28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德华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