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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耒巡民哲特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小勇、陶笔与被申请人吴头英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耒巡民哲特字第38号申请人陶某甲,男。申请人陶某乙,男。法定代理人陶江郴,男���被申请人吴某某,女。申请人陶某甲、陶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陶某甲、陶某乙诉称,申请人陶某甲、陶某乙的父亲陶某丙于2011年9月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吴某某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吴某某,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学生,住耒阳市哲桥镇东江口村1组。系申请人陶某甲、陶某乙的母亲,被申请人吴某某于2010年4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9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某甲、陶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为失踪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资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