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胡敏娣与王天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娣,王天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胡敏娣。被告:王天楼。原告胡敏娣诉被告王天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并告知其若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敏娣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贤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