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53号���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郝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亚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