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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毛慧恒(均受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10元减半收取为22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