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宝行、白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行,白玉凤,刘宝行,白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行,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白玉凤,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宝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玉凤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白玉凤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符合中政委、最高院[2009]第15号文件第三条第8款第1项无财产案件结案标准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东审判员 程保义审判员 贾 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