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287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魏某某,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常某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已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振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