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其红与施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红,施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刘其红,男,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司机。被告施军,男,年龄不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红诉被告施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刘其红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艳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