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金,郭庆勇,郭瑞东,王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97-3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兴金,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郭庆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郭瑞东,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兴军,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兴金、郭庆勇、郭瑞东、王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郭庆勇银行存款3006.3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孔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