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纪标、李传美诉杨全美、张雪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标,李传美,杨全美,张雪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8-1号原告:张纪标,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传美,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闫炳香,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兴集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志先,凤台县丁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全美,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雪洋,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杨全美之子。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标、李传美诉被告杨全美、张雪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