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何利品与常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利品,常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2206号原告何利品。被告常浩。原告何利品诉被告常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利品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利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利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利品承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