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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久凤与陈淑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久凤,陈淑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杨久凤,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贤,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久凤与被告陈淑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久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久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