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久凤与陈淑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久凤,陈淑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杨久凤,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贤,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久凤与被告陈淑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久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久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