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一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许海燕与缪风林、卢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燕,缪风林,卢春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639号原告:许海燕,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缪风林,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春兵,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原告许海燕诉被告缪风林、卢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桂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风林、卢春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海燕诉称:2012年5月份,缪风林说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6万元。并于2012年5月9日出具借条一份,由卢春兵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此款经多次催要,缪风林、卢春兵至今未还。现要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60000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许海燕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缪风林向原告借款60000元整,被告卢春兵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缪风林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卢春兵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缪风林因生意需要,于2012年5月9日向原告许海燕出具借条借款6万元整,卢春兵提供担保,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缪风林、卢春兵一直未还。现诉至本院现要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60000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许海燕与被告缪风林、卢春兵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自愿行为,其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缪风林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借条支付全部借款60000元及利息。被告卢春兵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缪风林追偿。原告许海燕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海燕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卢春兵对上述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缪风林、卢春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桂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相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