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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玉彬、王翠玲与张书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彬,王翠玲,张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彬。申请执行人王翠玲。被执行人张书宝。本院在执行王玉彬、王翠玲与被执行���张书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询被被执行人张书宝银行无存款,无大额交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