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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公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余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拥军;余锦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公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拥军被告余锦汉、与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军诉被告余锦汉、与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拥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备。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审判员  蔡泽伟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