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公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余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拥军;余锦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公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拥军被告余锦汉、与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军诉被告余锦汉、与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拥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备。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审判员 蔡泽伟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