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焦民一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皇甫宜锋、宋爱荣等与刘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东,皇甫宜锋,宋爱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焦民一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东,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刘廉海,男,汉族,1957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孙丽,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甫宜锋,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爱荣,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刘晓东与被上诉人皇甫宜锋、宋爱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晓东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2)解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刘晓东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晓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龙代审判员 田 亮代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