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郝占华与冯永贵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占华,冯永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郝占华,住蛟河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永贵,住蛟河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郝占华与冯永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占华于2013年12月1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占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