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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2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万志军与万志远、万小侠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志军,万志远,万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42-4号申请执行人万志军,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志远,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小侠,女,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志军与被执行人万志远、万小侠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志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相关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