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兆顺与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顺,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杨兆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娜,女,1982年4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季青。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顺与被告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兆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兆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兆顺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杨兆顺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