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海法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龙源&rdquo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海法保字第194-2号申请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王宇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薛祖望,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源”(MVLONGYUAN)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2012年5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修船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修理“龙源”轮(IMO编号:8803886),该轮于2012年11月修理完毕出厂,共计发生修理费1,388,000美元,被申请人付款1,140,000美元,至今尚欠修理费本金248,000美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或光租的、现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港的“龙源”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328,000美元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出具的328,000美元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为船舶修理被拖欠修理费的请求属于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或光船承租的、现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港的“龙源”(MVLONGYUAN)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328,000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生祥审 判 员 林依伊代理审判员 权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