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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朋与张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张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刘朋。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诉被告张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朋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朋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