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金科、储乾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金科,储乾坤,储昭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科。被执行人:储乾坤。被执行人:储昭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金科、储乾坤、储昭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