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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昆山黄燕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泽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黄燕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泽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昆山黄燕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燕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跃青,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泽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亮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黄燕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泽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黄燕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49元,保全费人民币1728元,合计人民币4177元,由原告昆山黄燕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