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即执字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迟克雨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克雨,王立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788号申请执行人迟克雨。被执行人王立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克雨与被执执行人王立站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