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刘英民与朱盛刚、刘兆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民,朱盛刚,刘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民,男。被执行人朱盛刚,男。被执行人刘兆海,男。刘英民与朱盛刚、刘兆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英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39.61元。因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住所地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故本院委托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