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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遂宁市经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定琼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遂宁市经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定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遂宁市经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天凤,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定琼,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再审申请人遂宁市经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定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遂中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遂宁市经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