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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朐恒信食品有限公司与孙启禄、丁冠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恒信食品有限公司,孙启禄,丁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临朐恒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经理。被执行人孙启禄。被执行人丁冠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恒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启禄、丁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王成志执行员  张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