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高新立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新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67号罪犯高新立,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相刑初字第0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新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高新立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新立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先后获表扬2次,记功2次,分于2011年12月获表扬1次,2012年7月获记功1次,2013年9月获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新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新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