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传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刊,系理事长。被告刘传义,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丰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