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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薛玉珂与孙占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珂,孙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薛玉珂,男,194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景县龙华玉珂土产日杂建材门市部业主,住景县。被执行人:孙占岭,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申请执行人薛玉珂与被执行人孙占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景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0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7147.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6097.5元,交纳执行费50元,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字第504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