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国成与张连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65号原���宋某甲。被告张某甲,成年。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其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宗三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