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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国成与张连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65号原���宋某甲。被告张某甲,成年。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其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宗三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