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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4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部凡诉北京三立恒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部凡,北京三立恒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41640号原告部凡,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三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8号楼617室。法定代表人谢桂英。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部凡与被告北京三立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部凡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部凡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部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部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