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4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部凡诉北京三立恒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部凡,北京三立恒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41640号原告部凡,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三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8号楼617室。法定代表人谢桂英。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部凡与被告北京三立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部凡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部凡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部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部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