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111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谭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五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燕美校对责任人:黄五一打印责任人:胡燕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