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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夹江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雷杰豪诉郑治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杰豪,郑治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雷杰豪,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被告:郑治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三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杰豪诉被告郑治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杰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杰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杰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杰豪负担。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