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夹江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雷杰豪诉郑治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杰豪,郑治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雷杰豪,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被告:郑治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三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杰豪诉被告郑治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杰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杰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杰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杰豪负担。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