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义和被执行人开平市蚬冈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开平市蚬冈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265-1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1975年11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蚬冈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健平,该镇镇长。李义与开平市蚬冈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3号、(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市蚬冈镇人民政府应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25120元及逾期利息和审图费32068元、受理费21015元给申请执行人李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开平市蚬冈镇人民政府已定下还款计划。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蚬冈镇人民政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国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